始府辦〔2013〕136號
始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始興縣行政許可案卷評查內容和標準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 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始興縣行政許可案卷評查內容和標準》業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始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9月17日
始興縣行政許可案卷評查內容和標準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準確評價全縣各行政許可部門的行政許可工作,進一步完善我縣各行政許可部門的行政許可案卷,規范依法行政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分為許可案卷基本標準、一般程序許可案卷評查標準和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案卷評查標準三部分。
第一部分 行政許可案卷基本標準
行政許可案卷任一項不符合基本標準的為不合格卷:
1.主體合法。包括:(1)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具備法定資格;(2)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經過本級政府的確認并向社會公布;(3)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
2.行政許可項目合法。包括:(1)行政許可項目屬于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2)行政許可項目經過本級政府確認并向社會公布。
3.適用依據合法。包括:(1)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的決定,所適用的法律依據為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準確無誤;(2)準予(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所適用的法律依據為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章,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準確無誤;(3)依據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所引用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準確無誤。
4.程序合法。包括:(1)按照受理、審查(聽證)、決定、送達的步驟、順序實施行政許可;(2)是否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含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依法延長期限的,經由本行政機關(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3)行政許可收費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按照有關部門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取,并使用合法票據。
第二部分 一般程序許可案卷評查標準(100分)
一、申請和受理階段(共14.5分)
(一)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4分)
1.申請材料收件清單及收件日期;(2分)
2.收件為復印件的,應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印章;(1分)
3.收件人、申請人(代理人)簽字和行政機關印章。(1分)
(二)行政許可申請受理(不予受理)審批表(4分)
1.申請人基本情況;(1分)
2.申請許可的事項名稱、申請時間、受理(不予受理)適用的法律法規依據;(2分)
3.承辦人意見、審核意見、審批意見。(1分)
(三)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1.5分)
1.申請人名稱、申請的事項;(0.5分)
2.補正的理由、內容、期限;(0.5分)
3.行政機關的印章(專用印章)及日期。(0.5分)
(四)行政許可申請受理(不予受理)通知書(5分)
1.申請人名稱、申請的事項;(1分)
2.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據及決定;(2分)
3.行政機關印章(專用印章)及日期。(2分)
二、審查階段(共26.5分)
(一)核查筆錄(10.5分)
1.載明案由、核查地點、起止時間;(1分)
2.有兩名以上核查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的情況記載;(2分)
3.被核查對象基本情況、核查的內容和結果;(2分)
4.被核查人對筆錄無異議應在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手印)并注明日期(被核查人拒絕簽名的,應有兩名以上見證人或執法人員簽名并說明原因);(2分)
5.核查筆錄內容改動處需經被核查人簽名、捺指印或者蓋章確認(被核查人未確認的,核查人應注明情況并簽名(2分)
6.調查的內容應與行政許可申請直接相關。(1.5分)
(二)詢問筆錄(6分)
1.詢問起止的時間和地點;(0.5分)
2.一份詢問筆錄對應一個被詢問人;(1分)
3.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1分)
4.詢問筆錄記錄的內容完整;(1分)
5.詢問筆錄有被詢問人逐頁簽名或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字的,應在筆錄中注明,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名并說明理由;(1.5分)
6.詢問筆錄有更改或補充的,應由被詢問人在更改或補充處捺壓手印、蓋章或簽名。(1分)
(三)陳述、申辯權利告知書(2分)
1.被告知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名稱;(0.5分)
2.告知的事項及內容;(0.5分)
3.依法享有的權利及相關法律法規依據;(0.5分)
4.行政機關的印章及日期。(0.5分)
(四)陳述、申辯筆錄(1分)
1.起止時間和地點,承辦人、記錄人的姓名,陳述、申辯人的基本情況;(0.5分)
2.陳述、申辯的內容及陳述、申辯人簽署的意見及簽名。(0.5分)
(五)其它審查程序事項(7分)
1.行政許可特別程序告知書:含適用特別程序的依據及所需時間;(1分)
2.檢驗檢測檢疫結論意見書:含檢驗、檢測、檢疫的時間、地點、事項、人員,結論性意見和依據,及實施的機構印章及日期;(1分)
3.鑒定結論或專家評審意見書:含鑒定或評審的時間、地點、內容,鑒定或評審的意見和依據,及實施鑒定或評審的機構或人員及日期;(1分)
4.行政許可延期審批文書:含申請人名稱、申請的事項,延期的理由、依據和期限,承辦人、審批人意見;(0.5分)
5.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含申請人名稱、申請的事項,延期的理由、依據、期限,及行政機關的印章及日期(0.5分)
6.聽證告知書:含被告知人的名稱,及告知的事項及內容、依法享有的權利及相關法律依據、提出聽證申請的法定期限等;(0.5分)
7.聽證通知書:含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同時,注明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和有要求聽證主持人回避的權利,告知當事人無故不按時參加聽證視為放棄聽證權;(0.5分)
8.聽證公告:含聽證的時間、地點,及聽證的事項名稱、聽證的依據、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1分)
9.聽證筆錄:含舉行聽證的起止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記錄人、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審查人員提出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依據;申請人陳述、申辯的內容;利害關系人質證的內容,最后,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的簽名。(1分)
三、決定階段(共 33分)
(一)行政許可決定審批表(7分)
1.申請人基本情況;(0.5分)
2.申請許可的事項名稱、種類;(1分)
3.申請時間及受理時間;(0.5分)
4.審查情況及適用的法律依據;(3分)
5.承辦人、審核人、審批人意見、簽名及日期。(2分)
(二)《行政許可決定書》〔準予(不予)許可、準予(不予)變更許可、準予(不予)延續許可〕(26分)
1.申請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地址(住址);(2分)
2.申請的許可事項;(2分)
3.審查情況;(6分)
4.行政許可決定的依據(或者不予許可的理由、依據);(5分)
5.行政許可(不予許可)決定的內容;(5分)
6.按法定期限實施行政許可;(2分)
7.告知申請人如不服行政許可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3分)
8.行政機關的印章及日期。(1分)
四、送達階段——送達回證(共8分)
1.載明送達文書(行政許可證件)的名稱及文號(編號);(1分)
2.載明受送達人名稱(姓名);(1分)
3.載明送達方式、時間和地點;(1分)
4.載明送達機關和送達人,并有簽名或蓋章;(1分)
5.直接送達應由受送達人或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受送達人拒收的,應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注明拒收事由,簽名并由見證人簽名或蓋章);(1分)
6.采用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其他送達方式的,應有相關材料記載;(1分)
7.在法定時間內送達;(1分)
8.行政許可收費有合法票據;證照類許可事項有證照內容摘要或備份。(1分)
五、歸檔階段——案卷檔案(共12分)
1.一案一卷(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事項,可以一案兩卷);(1分)
2.使用統一規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號;(1分)
3.卷內文字應當使用鋼筆、簽字筆或毛筆書寫,字跡清晰,頁面整潔。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鉛筆或圓珠筆的,入卷前應予復印;(1分)
4.案卷封皮、卷內目錄和備考表填寫規范,案卷裝訂無金屬物,并符合檔案法的其他要求;(1分)
5.卷內材料排列有序(應按時間順序排列;或者準予行政許可(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和送達回證在前,其余文書按時間順序排列),裝訂整齊;(1分)
6.卷內文書采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寫頁碼;(0.5分)
7.不能隨文書裝訂立卷的證據,應放入證據袋中,隨卷歸檔。證據袋上應注明證據的名稱、數量、拍攝時間、地點等內容;不能隨文書立卷裝訂的錄音、錄像或實物證據,需在備考表中注明錄制的內容、數量、時間、地點、責任人及存放地點等內容;(2分)
8.案卷中不得涂改,如確需涂改,必須在涂改處捺手印,并注明涂改的原因及理由;(2分)
9.破損的文書應修補或復制,文書過小的應襯紙粘貼,文書過大的應折疊整齊;(2分)
10.案卷保存期限: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檔案法有關規定執行。(0.5分)
六、案卷綜合評價(共6分)
第三部分 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案卷評查標準(100分)
1.使用預定格式和編有號碼的行政許可文書。(10分)
2.載明許可申請人(被許可人)的基本情況(公民:姓名、住址;法人: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8分)
3.有許可申請內容、申請材料及清單記載。(12分)
4.有審查人員明確、具體的審查意見,簽名并注明日期。(12分)
5.載明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內容、理由和法定依據。(20分)
6.有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蓋章并注明日期。(10分)
7.有被許可人簽收記載。(10分)
8.不予許可的,有告知當事人如不服行政許可決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內容。(10分)
9.行政許可需收取費用的,應使用合法票據并保留存根。(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