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興縣建設工程領域用工實名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始府規〔2017〕3號)
《始興縣建設工程領域用工實名管理實施細則(暫行)》業經2017年7月12日縣政府十五屆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始興縣人民政府
2017年8月7日
始興縣建設工程領域用工實名管理
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條 為維護建設工程領域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建設工程領域施工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切實預防和解決我縣施工企業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的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異地務工人員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111號)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用工實名管理制度是指在在建工程施工現場利用信息管理方式動態反映在建工程用工情況的管理制度,即勞資專管員實時采集項目施工人員身份信息,通過建立進出場登記、考勤計量和工資支付等用工管理臺帳,動態反映在建工程施工現場人員身份、用工情況、勞動考勤、工資發放等信息的管理制度。
建設工程領域用工實名管理制度實行屬地管理。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承擔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建設施工企業均應遵守本細則。實施范圍為全縣所有在建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建設項目,包括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裝修裝飾、交通、水務、財政、農業、國土、市政建設、通信、供電等各種在建工程項目。
本細則所稱建設項目審批單位,是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裝修裝飾、交通、水務、財政、農業、國土、市政建設、通信、供電等建設項目發放施工許可證或批準開工報告等審批手續的單位,具體包括住建、交通運輸、公路、水務、財政、農業、國土、市政建設以及通信、供電等具有行業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
本細則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裝修裝飾、交通、水務、財政、農業、國土、市政建設、通信、供電等建設項目的業主單位或代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
本細則所稱建設施工企業,是指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相關資質證書,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項目施工的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和勞務派遣企業。
第四條 建設工程領域實行先簽訂勞動合同后上崗作業的管理制度,施工企業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設工程領域可推行簡易勞動合同文本,但必須明確規定勞動者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時間等內容。
第五條 施工企業招用勞動者,應當在勞動者進場三日內采集其實名信息,并統一制發勞動者上崗證,勞動者必須持證上崗。施工企業以實名制為所有勞動者辦理銀行工資卡(折),并開通勞動者手機銀行信息。確保勞動者工資卡(折)為勞動者本人保管和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工資、弄虛作假。
第六條 勞動者實名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戶口性質、身份證號碼、電子照片、家庭住址、在本縣的暫住地址、聯系電話、用工主體、直屬班組長及其聯系電話、進場及撤場時間、工種、持證情況、文化程度、培訓記錄、政治面貌、婚姻狀況、身高、工資、考勤、個人信用等。
勞動者上述信息發生變化的,施工企業應當在三日內進行更新。
第七條 施工企業必須配備勞資專管員,建立勞動者進出場登記制度和考勤計量、工資支付等用工管理臺帳,實時掌握施工現場用工及其工資支付情況,不得以包代管。用工管理臺帳由勞動者員簽字確認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兩年。
第八條 勞動者進入工程項目施工現場作業時,應當隨身攜帶上崗證,接受施工企業的管理和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施工企業負責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和勞動者住處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及所在項目部、分包企業、行業監管部門等基本信息;明示勞動用工相關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將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現場實行用工實名管理作為必備條件列入招標文件內容或合同條款。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督促施工企業做好施工現場用工實名管理的實施工作。施工企業未按規定實施的,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及時予以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應當向建設項目行業主管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審批單位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牽頭負責監督由本單位審批的建設項目實施用工實名管理制度;系統或行業屬地管理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牽頭負責監督本系統或行業內由上級審批的建設項目實施用工實名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日常巡查,發現不簽訂或不履行勞動合同、拖欠克扣工資、未實行用工實名管理等違法行為的,責令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并通報同級行業主管部門納入征信系統。
第十三條 負責建設項目審批的部門應當將實行用工實名管理制度列入日常監管工作中,對施工企業不按照本細則要求執行勞動者用工實名管理和持證上崗制度的要加大查處力度,并將查處結果予以通報,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