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辦〔2013〕143號
始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始興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 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始興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實施方案》業經縣政府十四屆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始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9月27日
始興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實施方案
為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廣東省十一屆人大第40號)、《廣東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人大常委會九屆十九次會議通過)、《韶關市執行<廣東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實施細則》(韶府[2001]127號),進一步加強我縣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的征繳,確保用人單位能夠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維護殘疾人就業的合法權利,現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征繳殘保金的目的、標準和范圍
(一)征繳目的:
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目的是促進殘疾人就業。勞動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是政府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解決殘疾人就業難的一項主要措施,也是法律法規賦予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責任。
(二)征繳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的1.5%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1.5%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差額人數和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80%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征繳范圍: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城鄉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駐始興的中央、省、市直屬單位、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為“用人單位”)。
二、征繳工作的目標任務
(一)行政事業單位(含省市垂直管理單位、縣直核補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由縣財政局牽頭,縣編辦、殘聯協助,負責全縣機關單位、縣直核補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確保100%進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并按實際差額人數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國營和民營企業(含房地產企業、服務行業),由縣地稅局牽頭,縣住建局、殘聯、中小企業局、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人社局協助,負責國營和民營企業(含房地產企業、服務行業)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保證每年新增20%以上的企業進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并確保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外資企業,由縣經信局(工業園區管委會)牽頭,殘聯、人社局協助,負責外資企業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保證每年新增15%以上的外資企業進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并確保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四)水電站(含個體但有聘用職工的水電站),由縣水務局牽頭,由縣小水電站協會、殘聯、人社局協助,負責全縣水電站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保證每年新增15%以上的小水電站進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并確保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五)個體工商戶(有聘用家庭成員之外職工的),由縣工商局牽頭,縣殘聯、地稅局協助,負責全縣有聘用家庭成員之外職工的個體工商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保證每年新增15%以上的個體工商戶進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并確保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征繳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全額征繳的原則:
縣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的所有用人單位均需進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對未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依法全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對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責令限期繳納,仍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先年審后繳費的原則:
縣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的所有用人審批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1日至7月31日到我縣殘疾人聯合會(在縣行政服務中心設有服務窗口)進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持縣殘聯開具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到縣地稅局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分類分步征繳,突出重點的原則:
1.行政事業單位:
(1)由財政全額核撥經費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縣財政局在單位公用經費中統一代扣代繳。
(2)對差額撥款、自收自支和省市垂直管理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自行到縣殘聯進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后,由地稅部門統一代征。
2.企業(含國營、民營企業、外資企業、服務行業、房地產行業等)
企業須按上一年度企業平均在職職工總數進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沒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1.5%比例的,依法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3.個體工商戶(含小水電站)
凡聘有家庭成員之外職工的個體工商戶,須進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對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還需繳納相應數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四、征繳工作流程
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縣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的所有用人單位應在每年3月1日至7月31日到我縣殘疾人聯合會(在縣行政服務中心設有窗口)進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年審結果有兩種:一是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安排了1.5%比例或以上的殘疾人就業,年審達標,開具《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標通知書》;二是用人單位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1.5%比例的,年審不達標,開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審核定書》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由用人單位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到縣地稅局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后,由地稅部門開具稅票,視為年審合格。
五、征繳工作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召開專題工作會議,動員部署加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工作。同時,通過報刊、廣播電視、開展專題宣傳活動、召開有關企業座談會、派發政策資料等形式,在全縣進行廣泛宣傳發動,使所有用人單位都知道:征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國家規定的強制性的稅費,并自覺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分組檢查和催繳(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
各職能部門要加強協調, 建立執法檢查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根據目標任務中的分類,由各牽頭單位和協助單位組成五個小組聯合檢查。檢查內容:(1)用人單位勞動年審情況和繳納殘疾人保障金情況;(2)用人單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崗職工人數;(3)用人單位與殘疾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社保繳納情況等。
根據檢查結果,對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進行催繳,對確因經費困難的機關事業單位、連續虧損兩年以上的企業,經其書面申請,有關部門批準,可以緩交、減交或免交殘保金。
(三)責令限期繳納(每年9月15日至10月30日)。
對經催繳、逾期仍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地稅部門和縣殘聯責令其限期繳納。
(四)依法處理(每年11月1日起)。
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殘疾人聯合會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不超過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繳數額。對限期繳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限期繳納決定的,由縣殘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征繳工作參與縣績效考評,縣將對主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和征繳工作成績突出的有關部門給予通報表揚和獎勵,對敷衍塞責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六、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形成合力
(一)成立領導機構。
成立加大力度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領導小組,其組成人員如下:
組 長:伍 文(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副組長:何曉域(副縣長)
成員由縣殘聯、地稅、經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水務、工商、統計、宣傳、新聞媒體等職能部門分管領導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工作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辦公室設在縣殘聯。
(二)責任分工:
殘聯落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全責征收,保證收取的殘保金全部用于殘疾人就業培訓、就學、創業、扶貧開發等殘疾人事業,并每年向縣政府書面報告使用情況,逐步試行向社會公開公示;地稅部門落實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代征職責,堅持稅費并重,使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與稅收實現同征、同管、同查,不斷提高征繳率;財政部門要落實加大力度征繳工作經費和獎勵資金,加強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審核和監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和統計部門提供用人單位相關信息,人社局要將此項工作納入勞動年審范圍,進行勞動監察;工商部門在辦理工商年檢,經信部門在辦理外資企業年檢初審時,要先查驗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情況,督促未進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年審的單位先辦理年審手續后再年檢;宣傳部門、新聞媒體要加大宣傳力度,切實提高整個社會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的認識,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記入財政、人社、工商、稅務等部門建立的守法誠信檔案,與文明單位、先進單位、信用企業的評選掛鉤。
七、本方案由縣殘聯負責解釋。
八、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