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辦〔2013〕76號
始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始興縣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始興縣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徑向縣文廣新局反映(聯系電話:3310399)。
始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6月21日
始興縣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實施方案
為科學、規范、有序、高質量地完成我縣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12〕54號)以及國務院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普查發布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實施方案的通知》(文物普查發〔2013〕6號)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普查的目標
通過普查,全面掌握我縣現存國有可移動文物的數量分布、保存狀況、保管權屬和使用管理等情況;總體評價可移動文物保護現狀,為科學制定保護政策和規劃提供依據;建立、完善可移動文物認定體系;建立、完善可移動文物檔案和可移動文物名錄;建立、完善基于現代信息技術的可移動文物信息管理平臺,為標準化、動態化管理創造基礎條件;建立可移動文物信息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實現文物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合理利用。
二、普查的范圍和內容
(一)普查范圍。我縣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的范圍是在全縣的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等各類國有單位所收藏保管的國有可移動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經認定和在普查中新認定的國有可移動文物。
(二)普查內容。普查不改變文物權屬現狀。普查信息登記包括可移動文物名稱、類別、級別、年代、質地、外形尺寸、質量、完成程度、保存狀態、包含數量、來源方式、入藏時間、藏品編號、收藏單位名稱等14項基本指標項;文物基本情況、來源信息、考古發掘情況、流傳經歷、著錄信息、鑒定信息、保管信息、損壞記錄、修復記錄、移動記錄、展出信息等11類附錄信息;以及照片影像資料和文物收藏單位主要情況等。普查信息的采納、登記、檔案建立和保密必須嚴格按照全國統一標準和要求進行。
三、普查的時間和安排
此次可移動文物普查從2012年10月開始,到2016年12月結束。普查標準時點為2013年12月31日。普查分為工作準備、普查實施和驗收匯總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主要任務是制定標準和規范,開展培訓。
第二階段:2013年1月至2015年10月,主要任務是開展文物調查、普查認定和信息數據的采集登錄工作。普查數據資料采取采集、建檔、報送、審核、登錄同步開展的方式。
第三階段: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主要任務是進行普查資料的整理、匯總、數據庫建設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的組織和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始興縣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由縣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縣長擔任組長。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縣史志辦、發展改革局、教育局、民族宗教事務局、民政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統計局、科協、檔案局、中國人民銀行始興縣支行等。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由文廣新局負責。普查工作結束后,普查領導小組自行撤銷。
(二)加強溝通合作。普查按照屬地調查和行業調查相結合、單位自查申報與集中調查相結合、傳統調查方法和新技術應用相結合的原則進行。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通力協作,廣泛動員和組織本系統、行業內國有單位積極參加并認真配合政府做好文物普查工作,并將名錄及相關信息匯總到文物部門。普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指定專人作為聯絡員。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根據本次普查的統一要求和普查機構的部署,在普查機構的指導下,完成可移動文物的普查登記。
(三)提供經費保障。我縣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所需經費由縣財政負擔,并列入財政年度預算。統籌安排,合理調配,確保普查經費、設備和人員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順利開展。
(四)抓好試點。此次普查是全國第一次針對可移動文物開展的調查工作,要充分發揮主動性,本著“先試先行”的工作原則,積極開展試點工作。
(五)加強宣傳。積極開展文物普查宣傳活動,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等,廣泛深入地宣傳開展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的重大意義,及時報道各項普查工作的進展情況以及取得的成績,介紹普查的重點成果,宣傳文物工作在新時期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推進文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為普查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六)開展培訓。結合實際,因地制宜開展業務培訓,統一組織和指導各國有單位正確填寫和錄入普查數據,確保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的質量。
(七)普查數據登錄和管理。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和此次普查的具體要求,如實、準確地填報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機關開展工作。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和數據。普查資料和數據涉及國家秘密的,應按相關規定履行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