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辦〔2013〕90號
始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始興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始興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業經縣政府十四屆第21次縣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始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17日
始興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關于規范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工作的意見》、《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相掛鉤試點工作的通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拆舊區土地整理復墾項目管理細則》以及《韶關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縣內專項用于指標周轉的城鄉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區的選址、申報、實施、驗收、管理和監督,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以下簡稱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等農用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或原工礦用地(即拆舊地塊)和擬用于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用地,合理布局城鄉建設用地的目的。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拆舊區土地整理復墾項目(以下簡稱拆舊區項目)是指對城鎮規劃圈外利用不合理、不充分和廢棄閑置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國有工礦用地等進行整理復墾的項目。近期優先整理復墾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期內必須整理復墾的以外土地,以便充分利用有條件建設區規模。
第五條 項目區實施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與鄉鎮建設規劃和土地整理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掛鉤工作管理實行層級管理責任制,成立增減掛鉤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掛鉤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制訂掛鉤工作相關政策,落實掛鉤項目資金。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由縣國土資源局和縣財政局指定專人開展工作,負責制定轄區內掛鉤工作方案并報批,審查項目區實施方案,督查項目實施,監督掛鉤資金的使用,組織項目驗收和落實周轉指標的歸還計劃等工作。
掛鉤項目拆舊區所在地鄉鎮政府負責按照整理復墾設計方案要求組織實施項目拆舊區的拆除復墾工作,并協調施工方和村、組等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關系,協助國土、財政等部門組織實施項目報批、施工和驗收等各項工作。
第七條 為充分調動鄉鎮政府和村組等集體經濟組織參與,迅速推進拆舊復墾工作,鄉鎮政府可將拆舊工作以費用包干等方式委托村組等集體經濟組織或原權利人自行拆除;項目區土地整理復墾金額預算不超過50萬元的,鄉鎮政府可采取協議采購方式確定施工單位,小于5萬元的項目可直接委托村組等集體經濟組織或原權利人按照設計方案自行組織整理復墾。
為激勵鄉鎮政府和村、組等集體經濟組織積極組織落實掛鉤項目拆舊區各項工作,凡整理復墾1畝拆舊區土地,縣政府將從建新區土地出讓收益中撥付獎金2000元,其中獎勵鄉鎮政府1000元;獎勵村委會和村小組各500元。
第八條 項目區申報原則
(一)以規劃統籌掛鉤工作,引導城鄉用地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和城鎮化建設進程,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二)以城帶鄉、以工促農,通過掛鉤工作,實現村居適度集中,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三)按照增減掛鉤指標和年度規模,因地制宜,統籌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難,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目標考核。
(四)充分尊重群眾意愿,維護集體和農戶土地合法權益。
第九條 縣國土資源局按照省、市要求組織項目區立項申報。縣土地儲備機構作為項目業主,負責組織建新區土地報批、費用收取和掛鉤資金使用,設立增減掛鉤資金專戶,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將第一批周轉掛鉤指標(614.31畝)建新區土地出讓后的收益金和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等費用,全部劃撥到增減掛鉤資金專戶,作為增減掛鉤周轉資金,其后使用增減掛鉤建新區指標的土地出讓收益金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等費用,應首先用于歸還對應拆舊區土地整理復墾成本費用。縣國土資源局和財政局應統籌安排項目用地和項目資金,確保每一個項目區實現資金平衡、專款專用。
第十條 增減掛鉤專戶資金除上述籌措渠道外,還應積極探索集體、農民和經濟實體共同投資,或吸納社會資金投入,具體管理措施由縣財政局牽頭組織制定實施。
第十一條 通過立項的拆舊區項目,由縣國土資源局土地整理中心組織實施項目設計和預算編制,縣國土資源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設計和預算進行審查,項目預算由縣財政局組織評審后,報縣掛鉤領導小組確定。項目設計和預算審查通過的項目,由縣政府給各鄉鎮政府下達項目建設任務和項目資金預算,明確項目建設規模、新增耕地、投資規模和主要工程任務等。
項目設計和預算一經批復,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須按原程序報縣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項目竣工后,縣國土資源局應組織項目初驗,申請省、市有關部門驗收確認,依法依規辦理竣工決算和工程結算,并收集整理有關文件和資料,立卷歸檔,妥善保管,切實做好項目區成果的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拆舊區涉及房屋拆遷的必須堅持農民自愿的原則,農民自己可自由選擇安置方式,但已按照“一戶一宅”原則安排宅基地建設新房的或原已簽訂拆舊建新協議未履行拆舊義務的,不屬于拆遷安置范圍,其舊宅基地上的建(構)筑物必須拆除。
(一)農民安置采取以下三種方式:
1.集中安置點:按照“統一規劃、一戶一宅、自主建造”的原則,結合《村莊建設規劃》,采取拆遷重建的方式,給予被拆遷農戶一塊重建宅基地。集中安置區內批準宅基地面積按照80-120平方米/戶或30-35平方米/人的標準,配套一定面積的生產以及公共建筑用地。重建宅基地面積小于原房屋面積的,給予120元/平方米的三通一平補助。集中安置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由政府統一投入。
2.集中聯建公寓式安置:采取“以宅基地換房”的方式,由政府統一興建公寓式安置房。擬換房的農民向村委會提出換房申請,村委會制定村民宅基地換房辦法提交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通過。村委會與村民簽訂以宅基地換房的協議。村委會再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本村村民以宅基地換房的總體協議。
3.自主安置的方式:由政府按征購的標準給予補償,被拆遷農戶自行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或“以宅基地換房”。
(二)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拆舊區內涉及拆遷房屋的,必須提供相關的合法證明材料。拆遷補償標準參照始興縣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的50%執行。
(三)村民搬遷完成后,由各鄉鎮政府負責組織村委會和村小組及相關作業單位對房屋進行拆遷。
第十四條 掛鉤項目土地征收
(一)項目區內建新地塊需要征收為國有土地的,可按批次建設用地報批,按原地類進行補償;屬于經營性用地的,必須按照規定實行招拍掛方式供地,其中用于房地產開發的,必須征為國有。
(二)掛鉤項目建新地塊土地征收,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和經批準的掛鉤試點項目規劃。申報征收的建新地塊必須是納入項目建新區,所征收土地的用地位置、地塊必須與項目編制申報和批準的建新地塊的位置、地塊一致。
第十五條 拆舊項目完成情況作為鄉鎮特色工作予以考核,凡是按要求及時完成拆舊任務的,按照項目總投資額的2%獎勵給鄉鎮領導,并對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未能按計劃及時完成拆舊任務的,相應扣減鄉鎮績效考核成績,并按項目總投資額的2%相應扣減鄉鎮獎勵資金或公用經費,情況嚴重的,該鄉鎮年度績效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紀、違規行為和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的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從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