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辦〔2012〕13號
印發始興縣清理化解鄉鎮衛生院債務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始興縣清理化解鄉鎮衛生院債務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徑向縣衛生局反映(聯系電話:3332127)。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始興縣清理化解鄉鎮衛生院債務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1〕74號)和市府辦《印發韶關市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實施方案的通知》(韶府辦〔2012〕54號)精神,確保我縣鄉鎮衛生院債務清理化解工作順利推進,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制止新債、鎖定舊債、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總體要求,在嚴格制止發生新債的基礎上,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我縣鄉鎮衛生院長期債務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則
(一)誰舉債誰負責。各鄉鎮政府負責鄉鎮衛生院債務清理化解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縣政府負責組織指導,對鄉鎮衛生院債務進行復核、整理并提出具體化解方案。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鄉鎮衛生院債務底數的基礎上鎖定債務,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化債的先后順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諾后補助。縣政府與市政府簽訂責任書,承諾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鄉鎮衛生院債務化解任務。
三、債務化解范圍
(一)機構范圍。納入本次債務化解范圍的鄉鎮衛生院是指由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
(二)債務范圍。納入化解范圍的債務是鄉鎮衛生院發展建設過程中形成的長期債務,主要包括發生于業務用房、輔助用房建設維修和醫療設備購置等與鄉鎮衛生院發展建設直接相關的債務。
(三)時間范圍。債務計算時間原則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對經核實的債務,納入中央、省財政資金補助范圍;2010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發之日期間形成的債務,由我縣自行解決。
四、資金來源
清理化解鄉鎮衛生院債務所需資金從以下渠道籌集:一是積極爭取中央、省財政安排的鄉鎮衛生院實施基本藥物制度“以獎代補”資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債務的專項補助資金;二是由縣政府統籌安排預算專項資金;三是鄉鎮衛生院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前的收支結余資金;四是從鄉鎮衛生院在“核定任務、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償債。
五、工作組織
建立由常務副縣長任組長,分管副縣長任副組長,縣衛生局、發展改革局、監察局、財政局、審計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縣清理化解鄉鎮衛生院債務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縣衛生局。成員單位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加強對清理化解鄉鎮衛生院債務工作的組織和協調。
六、實施步驟
(一)摸查核對階段(2012年4月20日至5月15日)。
各鄉鎮衛生院對納入化解范圍的債務進行清理統計,債務逐項進行核實、鎖定,按照債務來源和用途逐筆登記造冊,建立債務臺賬和債權債務數據庫,報送縣聯席會議辦公室。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上述債務情況進行復核,并予以分類管理,提出相應處理意見,匯總書面報送市聯席會議辦公室。
(二)清理化解階段(5月16日至9月15日)。
5月18日前,縣聯席會議對各單位上報的債務情況進行審核、認定,提出債務化解指導意見,報市政府審批。
6月30日前,縣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市政府的審批意見,制定下發始興縣鄉鎮衛生院債務清理化解指導意見。
7月1至7月15日,縣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根據市的指導意見,將經認定的鄉鎮衛生院債務剝離,轉交縣政府。
7月16日至9月15日,由縣政府制定債務化解計劃,統籌使用上級補助資金和自有資金,按照債務協議償還相關債務。
(三)考核驗收階段(9月16日至11月20日)。
縣聯席會議統一對各單位債務化解情況組織考核,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債務化解任務的單位,收回上級財政補助資金。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穩定推進債務化解工作。
縣聯席會議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督查指導作用,精心組織實施。縣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強化協調配合,及時研究解決問題,確保債務化解與醫改其他工作的銜接,并加強與市醫改辦公室的溝通匯報。縣發改、財政、衛生部門要會同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做好債務清理、核實、鎖定和資金籌集、審計監督等工作。
(二)摸清底數,鎖定債務。
組織縣審計、財政、衛生、監察等部門或聘請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每個鄉鎮衛生院的每項、每筆債務認真清理核實,剔除不實債務,鎖定實際債務。要堅持程序公開、過程公開和結果公開,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各項債務情況,接受監督。
(三)明確化債主體,分類化解債務。
各單位要按照舉債主體、債務來源、債務用途對債務進行分類,嚴格劃分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鄉鎮衛生院等的責任,將審核認定的全部債務從鄉鎮衛生院剝離。縣財政要在預算中單獨安排用于化解鄉鎮衛生院債務的支出,相關資金不作為預算安排正常衛生支出的基數。縣財政要在現有財政專戶中對償債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并通過財政直接支付方式償還債務資金。要區分輕重緩急,明確償債次序,分類逐步化解債務,在清理化解過程中,要優先償還醫務人員集資等個人債務。
(四)落實政府投入責任,堅決制止發生新債。
嚴格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建立健全鄉鎮衛生院補償機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11〕33號)和市府辦《印發韶關市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實施方案的通知》(韶府辦〔2012〕54號)要求,落實政府辦鄉鎮衛生院的基本建設、設備購置、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等各項經費,不留經費缺口。鄉鎮衛生院建設項目和設備購置要按程序申報經批準后實施,所需資金納入政府財政預算足額安排。未經批準、資金未落實的項目一律不得實施,經批準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不得隨意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所有政府辦鄉鎮衛生院均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舉借新債。
(五)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和紀律,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單位不得借新債還舊債,不得向群眾攤派,不得擠占挪用其他醫改專項資金,不得影響鄉鎮衛生院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和推進綜合改革。要將鄉鎮衛生院債務清理化解和不得舉借新債落實情況作為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縣發改、財政、衛生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結合的監督體系和制約機制。對違反規定搞建設、上項目、借新債的鄉鎮衛生院和部門,視情節輕重和數額大小,由縣衛生部門會同監察部門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對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套取補助資金及造成資金損失的,除追回補助資金外,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的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