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辦函〔2012〕101號
關于認真抓好始興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與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09號,以下簡稱《規定》),根據省、市有關通知精神及《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與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始府辦〔2011〕25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縣政府于2011年11月免費為全縣各鄉鎮、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共1534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頒發了《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證明書》。《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證明書》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身份證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憑《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證明書》方能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在金融部門辦理賬號開戶等手續。現有的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是行政組織,行使行政職能;經濟聯合總社、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是經濟組織,行使經濟經營管理職能。兩者的組織、職能不同,均是必備的機構,不能村社合一(即村民自治組織與集體經濟合作社混為一體),各鄉鎮、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應按《規定》要求,成立經濟組織機構,選舉產生社長、理事長、監事長,辦理印章雕刻和牌匾制掛。現結合我縣實際,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太平鎮、沈所鎮、城南鎮為我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資產管理工作試點鎮,試點鎮務必在2012年8月底前完成《通知》要求的各項工作,以確保2012年9月順利通過省、市檢查組的檢查驗收。其他鄉鎮也須在2012年11月底前完成此項工作。
二、 各鄉鎮、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各自承擔本級村集體經濟組織印章雕刻(200元)和牌匾制掛(100元)等相關費用。
三、 根據《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經營管理本組織集體所有的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審計監督,依法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制定出切合本地實際、操作性強的章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稱統一為:廣東省××縣××鎮(鄉)經濟聯合總社;廣東省××縣××鎮(鄉)××經濟聯合社,廣東省××縣××鎮(鄉)××村××經濟合作社。
四、 今后,凡鄉鎮、村(居)委會,村(居)民小組等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資金、資源的經營管理,必須以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簽訂合同,并加蓋集體經濟組織印章方有效。各鄉鎮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徑向縣農業局反映(聯系電話:3334217)。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