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府辦〔2012〕69號
關于印發始興縣2012年重金屬污染減排計劃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始興縣2012年重金屬污染減排計劃》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徑向縣環保局反映(聯系電話:3334203)
始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11月19日
始興縣2012年重金屬污染減排計劃
根據《國務院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廣東省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廣東省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行動計劃(2011-2012年)》以及《韶關市重金屬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要求,為切實做好我縣重金屬污染減排工作,確保我縣2012年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不超過2007年水平,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方案。
一、年度目標
(一)污染物減排目標。
2012年我縣工業企業鉻、鉛、汞、鎘、類金屬砷五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不得超過2007年水平。
(二)環境質量目標。
集中式地表飲用水水源鉛、汞、鎘、鉻和類金屬砷五種重金屬指標達標率均達到100%;市控和縣控水質監測斷面鉛、汞、鎘、鉻和類金屬砷等重金屬濃度均達到斷面水環境功能區水質目標。
(三)環境安全目標。
涉重金屬突發環境事件及涉重金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率為0。
(四)重點工作目標。
1.2012年5-6月,對我縣涉重金屬企業(國家和省市規劃涉重金屬企業以及2007年污染源普查涉重金屬企業)進行核實,確定企業涉重金屬類型。
2.2012年6月,完成重金屬污染產排放企業監測規范制定,7月全面開展國家及省重金屬規劃中涉及我縣重點企業的監測工作。
3.2012年10月中旬,完成國家和省《規劃》中2家重點企業石人嶂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和梅子窩礦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檔案臺賬建設工作。
4.2012年底前,建成全縣重金屬污染產排放企業數據庫以及建立數據庫動態管理機制,完善涉重污染源管理臺賬,全面掌握工業廢水、廢氣中重點重金屬污染物現狀排放量。
5.2012年底前,啟動重金屬污染減排設施和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工作,確保2013年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切實做好我縣石人嶂礦業有限公司、梅子窩礦業有限公司涉類金屬砷在用或廢棄的固體廢物堆放場的防控工作。
二、主要工作內容
(一)初步建立重金屬污染企業數據庫及動態更新機制。
2012年11月底前核算出兩家礦山的各類重金屬污染物的新增量和削減量。其中廢水中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應以2007年污染源普查數據為基準,廢氣中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應以環境統計、環境監測、排查調查等相關資料為基礎進行測算。明確我縣廢水中五種重金屬是否保持在2007年的排放水平。在進一步核實企業數據的基礎上,督促企業建立重金屬污染物產生、排放詳細檔案,建立全縣重點污染源環境管理數據庫,并建立動態更新機制,實施定期排查、滾動更新,實現對全縣重金屬污染產排放企業的生產、排污狀況的實時掌握。
(二)加大涉重金屬企業、重金屬重點防控區環境監測力度。
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開展我縣涉重金屬企業水、氣、固廢重金屬監測,掌握重金屬排放途徑。建立定期的監管性監測制度,對重金屬污染企業排放口,每個月開展一次監測。
(三)建立涉重金屬企業環境風險和化學品檔案及數據庫。
通過污普數據更新調查統計,掌握涉重金屬企業原輔材料、中間產品、產品及排放廢水、廢渣中涉砷重金屬情況以及周邊區域環境隱患情況,落實重點風險監管責任和防范措施。
(四)加強含重金屬危險廢物的處理處置。
積極鼓勵和引導重金屬污染排放企業改進生產工藝和管理方式,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要求,從源頭上減少含重金屬污染物的煙塵、飛灰、含重金屬污泥等廢渣的產生量;規范對含重金屬危險廢物的環境管理,以排污申報登記為基礎,加強含重金屬危險廢物貯存、轉移及處置的全過程監管,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由縣政府分管環保的副縣長任組長,縣發改局、縣經信局、縣監察局、縣司法局、縣環保局、縣水務局、縣安監局、縣工商局、縣質監局、始興供電局為成員單位的始興縣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領導小組工作會議,通報重金屬污染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實施情況及存在問題,研究對策措施。
(二)強化環境執法。
對存在未完成污染減排任務、重點治污項目建設滯后、違法現象嚴重等突出問題的區域、流域、行業,嚴格實行限批制度。對達不到排放標準或者超過排污總量指標的企業實現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依法予以關閉。對專項行動中發現的典型環境違法違紀案件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環境問題實行掛牌督辦,做到查處到位、整改到位。
(三)嚴格責任追究。
嚴格執行有關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將專項行動的整改情況納入各鄉鎮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的考核內容,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環境嚴重污染,以及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不力,甚至包庇、縱容、充當違法排污企業“保護傘”,致使突出環境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鄉鎮政府、行政部門和工作人員的責任。
(四)完善相關機制。
1.完善掛牌督辦機制。制定掛牌督辦和責任追究管理辦法,推進掛牌督辦環境問題“限時辦結制”,加強掛牌督辦案件的動態監督管理,切實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突出環境問題。
2.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加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遏制環境違法行為。結合環境信訪工作,充分發揮公眾監督作用,鼓勵群眾通過“0751-3326331”投訴熱線等渠道舉報環境違法問題。
四、任務分工
縣環保局:負責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和重金屬污染減排考核細則要求,開展重金屬減排核算,加強環境監管;建立重金屬污染產排放企業數據庫;完成排污口規范化驗收工作;指導工業治理項目污染整治;推進重金屬污染防治監測基礎能力建設項目;配合經信部門推進落后產能及落后工藝淘汰,落實涉重金屬企業污染整治工作。負責牽頭做好全縣重金屬污染減排的統籌、協調工作,組織對全縣重金屬污染減排工作進度的檢查、督辦,并對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縣發改局:負責開展新建、擴建涉重金屬產業項目的核準、備案工作。
縣經信局:負責開展涉重金屬產業結構調整。推進重污染行業綠色升級改造和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安排和配套專項資金,逐步加大對重金屬污染減排和監管能力建設資金投入力度。
縣科技局:負責推動涉重金屬先進生產技術應用,重點包括化工、線路板等行業的清潔生產、污染治理及資源化利用先進工藝技術的推廣。
縣國土資源局、住建局:負責做好涉重金屬企業的空間布局和規劃;負責制定土地資源利用與產業調整的相關配套政策,開展查處企業違規用地并限期整改,做好搬遷或關閉企業原有廠房的功能轉換報批工作。縣國土資源局、住建局負責做好搬遷或關閉企業原土地上新建建筑的報建等工作。
縣國稅局、地稅局:負責企業依法納稅情況進行納稅評估,監督企業依法納稅。
縣工商局:負責涉重金屬生產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做好搬遷和關閉的涉重金屬生產企業的變更和注銷工作,以及提供相關證明。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完善和落實搬遷、關閉涉重金屬企業的人員再就業的相關政策,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穩定。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涉重金屬企業整治或關閉期間的維護社會穩定。
縣信訪局:負責協調處理有關信訪事項,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縣公安消防大隊:負責開展涉重金屬生產企業消防工作的檢查,對不符合消防要求的企業進行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