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廣東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粵辦發〔2024〕47號)《韶關市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探索工作方案》(韶辦字〔2024〕56號)要求,加快推進我縣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進程,豐富林地“三權分置”實現形式,拓展林地經營權權能,始興縣林業局代擬了《始興縣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粵辦發〔2024〕47號)《韶關市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探索工作方案》(韶辦字〔2024〕56號)兩份文件精神,我縣需進一步豐富林地 “三權分置” 實現形式、拓展林地經營權權能,這是推進改革進程的核心任務。同時,面對新時代林業資源市場化配置需求,當前林業產權制度規范化建設仍需加強,出臺《管理辦法》已成為關鍵舉措。通過《管理辦法》實施,可清晰界定林業經營收益權歸屬,切實保障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最終實現林業產業高質量發展與生態保護的協同推進。此外,《韶關市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探索工作方案》已明確要求,我縣需在2025年完成經營收益權證發放,并同步探索開展林票相關工作,出臺《管理辦法》也是確保按時完成此項任務的重要支撐。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法律法規政策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廣東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韶關市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先行探索工作方案》。
《管理辦法》共六章三十二條。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至第六條,對文件起草背景、目的、林業經營收益權、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登記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等進行闡釋;明確核發林業經營收益權證機關。
第二章登記范圍。第七條至第十條對林業經營類型、關聯頒證、不得發證及林業經營收益權證記載事項進行了說明。
第三章登記程序。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對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程序、申請人、類型及辦理變更、轉移、注銷登記等作出了規定;對登記經營方式、經營內容和各種登記類型需提交的材料清單予以了明確。
第四章質押登記。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主要對職責單位、申請收益權質押登記材料、質押合同簽訂內容、申請受理、資格審查、質押貸款等作出了說明。
第五章登記管理。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對林權數據共享、變更登記、撤銷登記情形等作了明確規定。
第六章附則。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明確了解釋機關、本辦法實施時間以及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工作經費統一納入縣級財政預算,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等內容。
四、需要說明的重點問題
(一)什么是林業經營收益權、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
林業經營收益權是指除林地所有權之外的,承包經營權或經營權拓展權能分置出來經營收益權、使用權。
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是指經林業經營收益申請人申請,經縣林業局審核,縣人民政府批準,將林業經營收益權利和其他核實事項記載于登記簿并頒發證書的行為;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含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質押登記、注銷登記和其他登記。
(二)《管理辦法》規定可辦理收益權登記類型
林下空間種植、養殖經營的;林果、花、葉、皮、脂、莖等采集經營的;林業碳匯開發經營的;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補償的;森林旅游基地經營的;森林康養基地經營的;濕地資源開發經營的;集體統一經營管理收益量化到戶的;受托管理經營林權的;合作經營林權的。
(三)憑林業經營收益權證可辦理事項
經營主體在本縣范圍內可憑林業經營收益權證辦理流轉交易、質押貸款、項目申報、示范評審和林業資產證明等事項。
(四)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程序
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程序:受理——現場調查——審核——登薄發證——建立檔案。
(五)不得發證的情形
所在林地未頒發林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經自然資源部門審核同意的除外);申請人已取得林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所在林地權屬不清或者權屬有爭議的;所在林地已抵(質)押且未取得抵(質)押權人同意的(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質)押權的除外);所在林地被司法、公安、紀檢監察等機關依法查封、凍結的;法律、法規禁止開展林業經營活動的。
(六)林業經營收益權如何辦理質押登記
質押雙方當事人應共同書面向縣林業局申請辦理質押登記。縣林業局負責收益權質押登記工作。
(七)林業經營收益權登記保障措施
縣林業局與縣自然資源局等相關部門建立協同和數據共享機制,防止一證多賣、一證多押。
林業經營內容發生變化的,權利人應當及時申請變更登記,確保林業經營收益權證載明信息的準確性。
對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徇私舞弊、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發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行為的撤銷登記。
五、《管理辦法》實施對象及可能帶來的影響
出臺《林地經營收益權登記管理辦法》后,將對林地經營主體(包括承包林地的農戶、林業專業合作社、林業企業及新型經營主體)造成直接影響,這類人群是政策的直接受益者。《管理辦法》的出臺,給林業經營主體吃下了一顆“定心丸”,通過明確收益權歸屬、固化法定權益邊界,從根本上解決了過去“權益主張無依據、經營成果難保障”的痛點,讓其合法權益得到了堅實的保障。長期以來,融資難一直是制約林業經營主體發展的“瓶頸”,林業生產周期長、投資回報慢,且缺乏有效的抵押物,使得金融機構對林業項目的貸款意愿普遍不高,林業經營主體常因資金短缺而無法開展新的項目、擴大生產規模,《管理辦法》的實施,為破解這一難題開辟了新的路徑,為林業經營主體引入了金融“活水”。辦法明確了林業經營收益權可以進行質押登記,這就為林業經營主體提供了一種全新的融資渠道,他們可以憑借收益權證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質押貸款,將未來的收益轉化為當前的資金支持。在權益保障夯實、融資渠道打通的雙重支撐下,《管理辦法》的實施更將為林業產業多元化發展注入強大動力。辦法鼓勵經營主體充分利用林地立體空間,開展林下種植、養殖、森林康養等活動,推動林地從“單一利用”轉向“多層次、多維度開發”;同時,通過對林業碳匯開發經營收益權的登記確權,清晰界定經營主體的相關權益,有效激發其參與林業碳匯項目的積極性。最終,《管理辦法》的出臺將有力推動林下經濟、林業碳匯、森林旅游等新興產業蓬勃興起,進一步讓林業資源的生態價值、經濟價值得到更加充分的挖掘和釋放。
始興縣林業局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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