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興縣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始環罰〔2017〕1號
始興縣冬秀種養專業合作社:
社會信用代碼: 93440222MA4UK8N764
地址:始興縣隘子鎮五一村民政崗(辦公場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官冬秀
根據群眾舉報反映,我局于2017年4月24日,2017年5月2日,2017年5月15日對你單位經營的官冬秀養殖場進行了調查,發現該養殖場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2017年4月17日晚上考慮到沼液儲存池太滿了,加上下雨的原因,現場管理人員通過抽水泵將沼液儲存池內的污水抽至小溪里進行偷排,偷排污水的時間為2017年4月17日晚上8點40分至9點30分;偷排污水約30立方米。對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
以上事實,有 2017年5月2日始興縣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17年5月2日始興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2017年5月15日始興縣環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以及現場圖片 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 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之規定。
我局于 2017 年 5月25日以 《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始環罰告字〔2017〕2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與聽證申請權。你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以上事實,有《始興縣環境保護局送達回執》等為證。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 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
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貳萬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始興縣人民政府或者韶關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始興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