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始環責改字〔2017〕1號 始興縣前海茶餐廳: 營業執照注冊號/社會信用代碼:440222600090502 地址:始興縣太平鎮紅旗路46、48號商鋪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何堅 一、環境違法事實與證據 2016年12月23日,始興縣環境保護局執法人員和始興縣環境監測站人員依法對你經營的始興縣前海茶餐廳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期間,發現你餐飲店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始興縣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現場監督性的噪聲監測,根據《監測報告》((始)環境監測(聲)字(2016)第015號)監測結果顯示:1、始興縣前海茶餐廳廚房正上方丹楓南苑5棟203室主臥室夜間噪聲監測值為41.0dB(A),超標1.0dB(A)。2、始興縣前海茶餐廳廚房窗外夜間噪聲監測值為50.7dB(A),超標0.7dB(A),餐飲店經營過程中超標排放噪聲造成嚴重擾民問題。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證:《監測報告》((始)環境監測(聲)字(2016)第015號),工商營業執照,2016年12月23日現場檢查圖片資料。 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 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對排放噪聲造成嚴重污染和擾民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限期治理”的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依據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十四條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責令其停業、搬遷、關閉。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搬遷、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或者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請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 停業、搬遷、關閉的,須報經國務院批準”的規定,現責令你餐飲店: 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確保噪聲達標排放。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將對你餐飲店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餐飲店拒不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我局將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餐飲店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韶關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始興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始興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餐飲店拒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我局將申請始興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始興縣環境保護局 2017年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