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民防空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加強人防行政審批事項管理,明確各涉及部門行政審批職責,強化權力運行的相互制約和監督機制,防控廉政風險,現根據人防領域廉政問題專項整治及省委巡視、市委巡察發現的問題,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根據政府部門職能設置和人防行政審批工作實際,本制度涉及聯動部門主要指縣自然資源局、縣住管局(縣人防辦),負責人防行政審批的職能部門指縣住管局(縣人防辦)。
行政審批事項
第三條 根據現階段人防行政審批權責管理事項清單,本制度適用的行政審批事項包括兩項:1.“應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含“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和“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項目許可”兩個子項);2.“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審批”。
第四條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是指太平鎮、城南鎮城市規劃區內城鎮建設用地和工業園區規劃用地內(下同),符合修建人防工程規定的民用建筑項目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前,按程序向縣住管局(縣人防辦)申報建設防空地下室,明確人防工程建設要求,確定人防工程驗收標準。
第五條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項目許可是指符合易地建設條件的民用建筑項目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前,按程序向縣住管局(縣人防辦)申報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以下簡稱易地建設費),以履行規定的人防繳費義務。
第六條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審批是指因城市建設需要確需拆除舊有人防工程的,必須報經縣住管局(縣人防辦)審核批準,并由拆除單位負責按原面積補建;因地質條件復雜、拆除面積小等客觀原因難以補建的,按應補建人防工程面積和現行繳費標準以繳納易地建設費的形式進行補償。
第七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條:“城市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為簡化審批流程,推進項目建設,避免同一民用建筑項目需多個部門分別核定的情況,城市地上建筑應建防空地下室之外的地下空間(含單獨修建的地下空間),其兼顧人防建設的核定由縣住管局(縣人防辦)負責,統一納入“應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許可”內容。
聯動審批措施
第八條 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符合人防工程建設規定的民用建筑項目申報時,各聯動部門應采取共同把關措施,嚴格審批流程,未經負責人防行政審批的職能部門審核并出具人防辦理憑證的,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新建、擴建、改建民用建筑項目竣工時,未出具人防驗收憑證的,不予進行整體項目竣工驗收備案。負責人防行政審批的職能部門在出具人防驗收憑證前,應根據項目的竣工測繪資料(必要時現場勘察),再次核算人防工程應建面積或易地建設費應繳數額,與申請時的數據前后驗證,形成閉合程序。
第十條 負責人防行政審批的職能部門在職能范圍內對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核定(或驗收)完畢后,應出具有流水編號和內容明確的人防辦理(或驗收)憑證,供其他聯動部門驗證和核查,流水編號有缺號、斷號的應注明原因,各聯動部門對收取的人防辦理(或驗收)憑證應作為項目審批附件存檔。
第十一條 《始興縣人民防空行政許可聯動審批事項辦理憑證》是人防辦理(或驗收)的唯一憑證,采用統一格式(見附件),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涂改。
第十二條 各聯動部門在辦理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整體工程驗收備案前,應根據人防辦理(或驗收)憑證核對民用建筑各項內容,如果與人防審批部門的內容(規模、數量、名稱等)存在差異,應立即進行信息確認,確保項目審批精準一致,杜絕建設單位瞞報、漏報、少報現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三條 為提高審批效率,簡化辦事程序,民用建筑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需要變更的,建設單位無需再向負責人防行政審批的職能部門申請重新核定,統一在整體項目竣工備案前由負責人防行政審批的職能部門根據竣工測繪資料核算人防工程應建面積或人防易地建設費應繳數額,確保完全履行人防相關義務。
聯合監督方式
第十四條 各聯動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政策,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嚴格貫徹落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審批各項規定,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由縣人防辦牽頭,各聯動部門每年組織一次對本級人防行政審批和建設情況的多部門聯合檢查,確保依法行政和預防廉政風險。各聯動部門應全力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釋疑。
第十六條 聯合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查核各聯動部門是否落實共同把關措施,是否存在漏報、瞞報、少報現象;是否依法依規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否違規減免緩易地建設費;是否按標準落實防空地下室建設和易地建設費收繳;是否按確定的審批流程開展人防行政審批工作;是否按規定組織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項目申報、竣工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內容是否存在名稱、地點不一致情況。
第十七條 聯合檢查采用對比排查方式。縣自然資源局提供檢查年度新報建的所有民用建筑報建項目連號流水清單供比對;縣住管局(縣人防辦)提供檢查年度所有民用建筑竣工項驗收備案連號流水清單供比對;縣住管局(縣人防辦)根據審批職權,提供檢查年度所有人防行政審批和竣工項目資料供比對。
第十八條 聯合檢查結果形成年度人防行政審批檢查報告,報送縣政府及縣紀委監委派駐各聯動單位紀檢監察組。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兩年后,由縣人防辦對實施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如需修訂按程序報批。期間,國家和省有新政策規定,從其規定。省、市、縣對人防審批事項和審批權限有動態調整,按新調整內容執行。